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54-8/2015-00024 | 发文字号: 锡旅办发〔2015〕13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5-04-28 00:00:00 | 公开日期:2015-04-28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旅游局:
为提升中国公民旅游的文明意识,加强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管理,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旗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认真执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责成专人负责,配备专用电脑设备。
二、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认定要严格控制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六种情形,不得扩大认定范围。
三、一有发生游客不文明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还要及时上报盟旅游局。上报时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电子信息内容和信息报送单原件及电子扫描件一并上报。
四、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反馈给盟旅游局。
五、做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工作,除保存“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基本资料(包括证明材料、照片等)和报送单外,还要制定拼填写“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汇总表,便于查阅和管理。
六、盟旅游局将设置全盟“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具体负责全盟“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建立。并在“中国草原旅游网”、“盟旅游局政务网”发布信息。
联系人:赛娜,电话:8268051,邮箱:obuaaa@163.com
此通知。
锡盟旅游局
2015年4月28日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社会不良影响,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己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净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彦戈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