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54-8/2023-00079 | 发文字号: 锡文体旅广办发〔2020〕17号 | ||
发文机构:文体旅游广电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6-1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6-20 09:32:3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处,请遵照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 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
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草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建立草原旅游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盟草原旅游的发展,推动全盟草原旅游的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主动作为、综合施策,规范草原旅游景区(点)的开发与运营,推动旅游产业绿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认真梳理辖区和权属范围内影响草原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对认识层面的问题,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从根子上彻底解决;对制度层面的问题,深化改革,明确措施,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草原旅游发展的制度规范;对普遍性、系统性问题,统筹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推进。
——坚持严格监管。建立健全草原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和问责追责机制,成立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对草原旅游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查处。
——坚持统筹推进。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失职追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健全草原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党政统揽全局,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草原旅游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坚持创新发展。保护草原旅游环境不是不发展,保护与发展之间并不是对立的,要树立以保护为前提,创新发展为抓手的理念,不断创新草原旅游开发的方式和模式,以技术手段的升级、活动策划的创新、保护理念的加深为依托,不断提升草原旅游资源的产品附加值,以保护为大前提开发,以开发促保护,以产业反哺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锡林郭勒盟草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2020-2025)》。规划立足我盟草原旅游发展实际,对于规范草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能力、打造特色旅游精品工程、引领全域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以专项规划为引导,布局好本地区草原旅游的发展。(监管部门:盟文体旅游广电局;落实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规范草原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在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中,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作为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途径,妥善处理好各类自然生态和人文社会景观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和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引导和规范旅游及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行为,将旅游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规范草原旅游项目开发程序,依法办理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手续,杜绝盲目破坏自然资源的旅游开发活动。(监管部门:盟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文体旅游广电局;落实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草原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旅游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新媒体、传统媒体等平台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等宣传科普工作,提高旅游经营管理者、游客、社区居民和旅游活动其他各方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景区导游讲解、设立绿色环保标识、新闻媒体宣传、组织生态教育进校园活动等方式广泛开展草原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旅游从业者、游客及学生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游客低碳环保、绿色旅游、文明出游。(监管部门:盟文体旅游广电局、生态环境局、教育局;落实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旅游景区(点)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要求,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坚决杜绝以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为名,随意、盲目开发利用和损毁破坏草原行为发生。旅游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的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监管部门:盟林业和草原局;落实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严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执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预防和治理旅游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草原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加强草原旅游景区(点)经营审批前的沟通互联,确保在各自权属范围内做好规范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始终保持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监管部门:盟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局、生态环境局;落实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在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草原旅游。各旗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对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和民族村寨等人文社会生态的旅游开发,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度假休闲、学习考察、体验感受等旅游消费需求。要积极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自然和人文生态旅游项目。(监管部门:盟文体旅游广电局;落实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我盟草原旅游资源丰富,具有面积大、生态脆弱性强等特点,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草原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增强草原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责任,把草原旅游生态环保问题作为旅游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做好草原旅游景区(点)的合理开发、规范运营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对草原旅游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和回访,主动揭短露丑、深挖问题根源,找准问题实质,切实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保障草原旅游的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