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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涉法报道
涉法报道是新闻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关注度高,对社会生活影响大,事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前,涉法报道总体上导向正确、积极稳妥,对于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司法公正、树立法治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报道渲染犯罪细节、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容猎奇娱乐等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涉法报道,切实提高涉法报道水平,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及网站要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准确把握涉法报道的内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报道是关于法律活动和法律现象的新闻报道、评论言论、舆论监督等的总称。涉法报道是具有较强专业性的严肃新闻报道,主要功能是传播法律信息、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涉法报道有别于一般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不能为了追求关注度将涉法报道娱乐化、低俗化,也不能用涉案报道代替涉法报道,把涉法报道局限于报道案件消息或描述案情。
2、把握涉法报道的总体原则。涉法报道要坚持法治理念,在报道和评论中准确解读法律条文,解析法律问题,发挥引导社会树立法治观念的积极作用。要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依法依规采访报道,确保采访行为依法开展,报道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要坚持正确内容导向,从积极的社会效果出发,做到客观理性报道,不能将具体问题普遍化,借个别案例对体制机制、国民素质、社会环境等做出整体否定的评价。要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检察、审判和司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支持律师依法辩护。要开展公益普法宣传,综合使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用好法言法语和群众语言,准确解析法律知识,做到权威准确、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3、采访报道工作要依法依规。要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新闻素材,以权威信息为依据,不采用未经核实的线索和素材,不报道法律明文禁止的信息,不传播道听途说的信息。采访活动要服从现场管理,不得超越警戒线采访拍摄,不得干扰司法机关执行公务。对正在侦查和审理中的司法个案,要按照司法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采访报道,不得擅自披露侦查进展情况和依法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书。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采访报道中,要尊重当事人意愿,避免过度采访追问,不能无视被采访者的感受,竭力要求受害人及其家属回想痛苦经历,给当事人心理造成二次伤害。要尊重当事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不侮辱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经当事人同意,不披露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情、庭审信息、诉讼文书或辩护、代理意见。涉及未成年人报道要遵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公开报道可能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信息,未经本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肖像、姓名等,有关文字、图片、音视频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5、防止超越司法程序做出判断。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不能超越正常司法程序,自行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定性表述,不能将道德标准、价值判断与司法审判混淆。对存在争议的问题,不能片面报道当事人、代理人一方的诉求,或通过带有主观倾向性的报道对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甚至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未经司法审判,不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罪犯”等定性表述。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也不宜直接使用“冤案”等定性表述。
6、保护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信息。未经同意,涉法报道不得擅自公开公安、检察机关的情报来源、侦查手段、办案思路、审讯策略等信息,防止不法分子从公开报道中获得反侦查经验。报道涉毒、涉黑、涉恐等集团性犯罪案件时,未经同意,不公开办案人员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以保护司法人员及家属的人身安全。一般不报道公安监管场所和监狱的基础设施、警戒设施、警力分布、防范手段等,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7、把握公开报道与法定程序、时限的关系。案件发生后,司法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各项程序都有明确的法定时限。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要了解法定程序和时限,掌握司法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理解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在法定时限内,不应急于追问定性结论和调查处理进展,更不能因此指责司法部门隐瞒信息、纵容包庇。
8、报道中要坚持客观理性立场。涉法报道要注意客观报道、理性引导,避免挑起或激化矛盾冲突与对立,不刻意突出身份、阶层、贫富的差异,不歧视特定性别、民族、地域、宗教,不使用“富二代”、“官二代”、“穷二代”等标签化表述方式,挑动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偏激情绪。对因具体利益诉求引发的涉法事件报道,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不放大不合理诉求,不渲染冲突现场情况,更不能煽动对抗行为。要特别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不传播其言论及活动。
9、对犯罪行为应秉持鲜明态度。对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以纵火、爆炸、驾车冲撞、投毒、砍杀等方式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新闻媒体应持谴责态度,不得刻意渲染犯罪嫌疑人的悲惨经历,为其违法犯罪行为寻求同情。报道任何犯罪行为,都不得以社会问题为由将犯罪行为合理化、悲情化甚至英雄化,将社会问题与法律判决对立起来。
10、避免过度展示犯罪细节。不过度展示作案手法,特别是高科技犯罪、高智商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的具体手段,防止不法分子学习仿效。不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变态心理和行为,不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防止对社会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擅自将未经核实的网上信息作为新闻刊载,不得渲染暴力场景、刊发血腥图片和视频,防止对受众造成刺激。如确需使用暴力案件案发现场的图像和视频,要准确核实并对血腥细节做必要的遮盖处理。
11、严格控制易诱发效仿的案件报道。对恶意报复社会、伤害未成年人、个人极端行为、谎报航班炸弹等易诱发效仿的案件,各新闻媒体和网站要严格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准确报道。对于企图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引起社会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已被抓获或已经死亡的,报道中要避免过多展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具体诉求,不为其扩大影响,防止具有类似经历和诉求的人员效仿,诱发同类犯罪。
12、涉腐案件报道要防止低俗化倾向。对涉腐案件的报道要准确适度,注重展现打击腐败的成效和案件的警示性,不渲染炒作奢靡、情色等花边新闻,防止将严肃的反腐新闻报道低俗化、娱乐化,甚至捕风捉影、胡编乱造,引发谣言传播,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13、稳妥把握涉邪教问题的报道。反邪教主管部门对当前危害社会安定和民众安全的各类邪教组织的名称、定性、特征、危害等都有明确的界定,新闻媒体和网站要准确把握,禁止报道邪教组织宣扬的信息。对境内外邪教组织以各种身份举办的所谓文化演出、评选比赛、公益活动、集体婚礼等活动,新闻媒体和网站要加强甄别,防止误报,拿不准问题的要及时和相关部门沟通。对新出现的带有明显邪教特征的非法组织,如公开报道为邪教,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打击邪教组织及成员违法犯罪的报道,要严格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
14、提高涉法报道水平。新闻媒体和网站要充分重视涉法报道的专业性,培育一支既掌握扎实法律知识,又有丰富新闻工作经验的涉法报道编辑记者队伍,提高涉法报道队伍的法律素养。要进一步提高法律题材评论言论的准确性、专业性、贴进性,发挥评论言论在涉法报道中的画龙点睛作用。要请权威部门推荐专家,建立涉法报道专家库,发挥专家团队业务咨询、权威解读、专业点评的作用。
15、加强涉法报道管理。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媒体涉法报道的内容导向管理,要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新闻媒体和网站,就规范涉法报道制定或纳入“采访报道手册”等内部规定。网络管理部门要对照上述各项要求,加强对网站和新媒体涉法报道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站和新媒体涉法报道规范,对网上涉法报道的标题和内容严格把关,对违规、虚假、失实报道要及时处理。对于借涉法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的行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或移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新闻工作者协会组织要加强对涉法报道的评议,及时发现涉法报道中的倾向性问题,并提出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