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索引号:01165954-8/2021-0017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文体旅游广电局 | 信息分类:其他 | ||
概述:关于《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2021-12-1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1-12-10 17:27:0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力,规范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盟级非遗传承人”)管理。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锡林郭勒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
三、原则
盟级非遗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四、评估指标
(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艺情况;
(二)传艺情况,包括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等情况;
(三)参与宣传展示活动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及其他群众性、公益性宣传活动,参加对外、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等活动;
(四)传承实践情况,包括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表演、创作等实践活动情况;
(五)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或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研究、恢复、发展及成果编撰情况;
(六)社会认同和个人影响情况,包括获奖、受聘、捐赠情况及其他提升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七)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五、工作程序
(一)盟文体旅游广电局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二)盟级非遗传承人应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旗县市(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和锡林郭勒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盟非遗保护中心”)向盟文体旅游广电局提交上一年度传习义务履行及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自评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盟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人员对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旗县市(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专家组(不少于5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盟文体旅游广电局批准。
六、评估管理
(一)旗县市(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据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自行开展评估工作;盟直属单位的盟级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由盟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开展。
评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年度非遗保护专项资金预算。
(二)旗县市(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及盟非遗保护中心应当建立盟级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档案。
(三)盟级非遗传承人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抽检复核结合的方式,其中实地抽检复核人数应不少于盟级非遗传承人总人数的20%。
(四)盟非遗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旗县市(区)评估结果复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检复核。
(五)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优秀应不少于盟级非遗传承人总人数的30%。评估结果作为享有盟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七、评估不合格行为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存在意识形态问题,有造谣、传谣等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估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的;
(五)在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违规使用传习补助经费,情形特别严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习义务的。
八、评估验收
(一)盟级非遗传承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影响履行传习义务的,应向旗县市(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盟非遗保护中心提出不参加年度评估工作的申请,旗县市(区)文体旅游广电局、盟非遗保护中心核实后报送盟文体旅游广电局核准。
(二)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对评估不合格的盟级非遗传承人,不予发放下一年度传习补助经费,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
(三)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者,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取消其盟级非遗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如为自治区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盟文体旅游广电局报送至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部,建议取消其自治区级、国家级传承人资格。
(四)盟文体旅游广电局纪检部门、旗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纪检部门全程监督评估工作。
九、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实施细则》有不理解之处,可向锡林郭勒盟文体旅游广电局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9-8269904(工作日8:00—12:00 ,14:00—17:30)。政策解读员:鲍格日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