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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 | 1.加强身份证的核对,核对后再开卡; 2.加强场内巡查。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安装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未按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加强计算机软件技术定期维护、升级; 2.加强场内巡查。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加强巡查; 2.定期维护。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1.加强身份证的核对,核对后再开卡; 2.加强场内巡查。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1.加强登记内容、记录的检查。 |
6 |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1.加强市场巡查。 |
7 |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1.加强市场巡查; 2.查看消费记录和视频监管。 |
8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1.加强市场巡查。 |
9 |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1.加强市场巡查。 |
10 |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市场巡查。 |
1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 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 | 【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1.加强市场巡查。 |
1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市场巡查。 |
13 |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 【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加强市场巡查。 |
14 |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 【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市场巡查。 |
15 | 互联网文化单 位应当提供内容合规的文化产品 | 1.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2.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1.提高法律意识和树立宣扬高尚社会公德、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意识; 2.加强对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 |
16 | 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应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 1、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 2、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从事出境旅行社业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在开展旅行社业务之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取得相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17 | 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1.当事人营业部有对公账户或以营业部负责人账户接收账款; 2.当事人营业部与当事人以外的旅行社有业务联系及业务往来; 3.当事人营业部将招徕的旅游者交由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操作,并收取相应的返佣。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予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1.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许可范围内从事招徕、咨询服务;服务网点应将招徕的旅游者交由设立社统一接待,收取的游客费用统一上缴设立社;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设立社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
18 | 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包价旅游合同要素不全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予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
1.加强对相关条款的学习; 2.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3.旅行社规范旅游合同的条款内容,详细载明规定事项。 |
19 | 旅行社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 1.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 2.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予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四十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1.旅行社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2.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